用狗屎運來形容四川省眉山市公安局原副局長王志剛的過堂經歷,還是比較貼切的。
  王志剛因受賄等罪名,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。記者調查發現,此案中,眉山當地6名公安系統官員向司法機關承認,曾向王志剛行賄,並簽字畫押。法院判決最終不予認定。
  不知道聞聽判決之時,王志剛會不會內心一陣竊喜?如今,像他這麼幸運的人不多了,別的貪官從受賄到工作作風、生活作風,都被扒拉個乾凈,基本不留死角。他在已經被人指認的情況下,還能從容而退,這不能不說是一件怪事。
  法院的行為讓人百思不得其解,6名當地公安系統官員的供述是寫入檢察院的起訴書的,也就是說,這是經檢察院調查確認、作為公訴證據以證明王志剛的罪行的。法院不認定的依據是什麼呢?是公安機關或者檢察院的同志辦錯案了?搞了刑訊逼供,以至於6名警察提供了不實罪名?還是這幾個警察落井下石,與王有個人恩怨,在王落水以後,再踩他幾腳?
  王志剛雖然倒了臭了,但也不能把買官賣官這樣莫須有的罪名按在他的頭上;王志剛自絕於人民,但他的基本權利還是應該得到法律保護的,更不能陷害他,法院不認定想必是有充足的理由的。如果這幾個人實在不地道,做偽證嚴重干擾司法公正,那麼,我們強烈要求法院對這種惡意行為作出反應。法庭豈是容得了一些人撒野的地方,有就是有,沒有就是沒有,糊弄法庭的人,不管是誰,都應該得到嚴懲。
  問題是,證明王有罪,他們又能得到什麼好處?相反還可能被牽連到烏紗帽不保,還得承擔行賄的法律責任,他們憑什麼去主動供述呢?我想調查清楚王志剛到底有沒有拿這6名警察的錢還是比較容易的,什麼時候給的,從哪拿的錢,時間地點人物,只要不是編的,都能對上號,把細節調查一下,基本就八九不離十了,這幾名警察想冤枉王志剛不是那麼容易的,同樣的,王志剛想賴掉也不是那麼簡單的事。
  在王志剛和6名警察之間,圍繞這件事,必定有個犯錯的人,也必定有個得利人。可是當地法院卻發明出了另一種可能:6名警察除一人因其他犯罪行為獲刑外,該上班的上班,既然法院不認定,那麼他們當初買官用的錢自然也不會被認為是行賄,他們的官帽也就不存在什麼問題了。王志剛呢,突然少了那麼多受賄額,少退點錢還在其次,關鍵這得少坐多少年牢?還有組織部門,他們也就沒了失察的責任。
  相安無事,皆大歡喜。如果法律能辦得讓一群宵小皆大歡喜,那一定是法律執行者出了問題。有些事情看似莫名其妙,但其實是有很強的邏輯性的,對當地來說,可能王志剛的罪惡僅止於他一人無疑是最好的情況,將震動控制在最小範圍內,將影響消除在無形之中,至於法律的公信力,實在顧不上了。
  (原標題:註了水的判決,誰是得利人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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